欢迎光临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网站   今天是 2024年3月28日 星期四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农机政策 >> 正文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3-03        浏览次数:5054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支农惠农政策,已经延续了11个年头,对于加速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促进农业增产增收等,都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当前,这项惠农富民政策不仅已经成为国家农机农业主管部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而且还作为我国农业机械行业的“风向标”,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尤其是在农机行业,业界人士对其的关注度不亚于行业的“一号文件”。

2015年127日,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这部农机行业的“一号文件”甫一出台,便立刻引起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笔者也和业界同仁一样,一直在认真进行研读揣摩,试图从中探寻未来工作的重心和思路。经过连日来的仔细学习和阅读理解,笔者切身体会到,这部行业新政与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比,有不少创新和突破,基本上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行业持续发展的精髓。

关于行文风格:刚刚出台的这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简称“新《指导意见》”,下同)全文仅有5172多字,比2014年的农机“一号文件”减少了1597字,篇幅总量压缩了将近四分之一。在保证其政策容量及表述层次上不打折扣的前提下,语言更加精准凝练。尤其是关于工作措施部分,仅用了短短1600余字,篇幅比原先的文件压缩了一半以上,却仍然将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管控内容、工作重点、行为规范等表述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可谓是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再如关于对于补贴对象的界定,上年度的文件曾这样表述:“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而今年新《指导意见》则精简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文字少用了近六成,表达的概念更精准,广大受众也更容易阅读和理解。

关于补贴目标: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文件重申“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这不仅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要求,也是农业机械化的目标要求,更应该是农机行业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将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作为补贴的重点也就顺理成章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既是近三年农机补贴工作的目标要求,也是开展农机补贴工作的行动指南。

关于补贴范围:会同新《指导意见》一起印发的新补贴目录公布的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与2014年的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相比,减少了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一个大类,却增加了一个小类。具体品目数由原来的175个减少到137个,净减少38个品种。其中,其它机械类中新增加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一个品目,原来属于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的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并入耕整地机械大类,其它如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挖坑机、清淤机等由于很难与工程机械类产品界定清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索性从目录中删除。其它删减的品目包括:耕整地机械类的铧式犁、圆盘犁、钉齿耙、驱动耙、镇压器,种植施肥机械类的异型种子播种机、抗旱坐水种机械、树木移栽机、食用菌生产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类的除草机、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收获机械类的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啤酒花收获机、草籽收获机、甘蔗剥叶机、药材挖掘机、茎秆收集(收理)机,收获后处理机械中的种子烘干机、蚕茧收烘机械、种子包衣机,排灌机械类的风力扬水机,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饲料破碎机、水帘降温设备、投饵机、织网机,设施农业设备中的开窗机、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排风机、温帘、二氧化碳发生器以及其他机械类的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渔船用A I S船载终端等产品。新增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属于环保类产品,也是治理环境污染、杜绝“黄浦江死猪事件”复发所急需的产品,体现了主管部门的环保意识;而上述压缩掉的品目则基本上都属于小众类品种,由于其适用的地域、作物品种或作业方式的局限性,列入全国通用类补贴目录显然不合时宜。而且,为了满足不同地域的农民用户对包括上述品目在内的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小众农机具的实际购机需要,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其他的具有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关于补贴标准:新《指导意见》规定: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仍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虽然新政对上述这些品类的补贴标准没有变化,但对大型甘蔗收获机、大型棉花采摘机械的补贴力度却有明显增加。将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上限由原来的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由此前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发展大型高端农机产品的渴望与期盼。

关于土地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新《指导意见》指出,“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基本上延续了2014年的文件精神,所不同的有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以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为上限;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鼓励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关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补贴新政指出,“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只不过是试点的区域范围在2014年已经开展试点的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基础上新增了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陕西和甘肃八个省域,试点区域几乎扩大了一倍。此外,新《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关于农机创新: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文件还就农机信贷和金融租赁等农机金融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文件指出:“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上述这些内容,是自2004年国家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关于农机产品创新和农机金融创新的第一条新政,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机主管部门的改革鼎新意识在不断增强。

关于农机补贴普惠制:2014年的补贴政策提出,“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新《指导意见》这样表述:“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哪些属于关键环节机具,新文件分别就粮食主产省和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的敞开补贴机具作了明确界定:“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其涵盖品类范围之广,大大出乎笔者所料。不仅如此,新《指导意见》还进一步要求“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也就是说,用户所选择的农机具产品只要属于补贴目录上所列品目,均可享受补贴。

此外,关于农机补贴的市场化工作,新《指导意见》指出,“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将此前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由一个省域进一步扩大到个别(若干个)省份。由此可见,业界人士翘首企盼的农机具购置补贴“普惠制”时代真的为时不远了。 

关于补贴资金跨年使用: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按照哪个规定处理,文件中讲得不够明确,还须进一步核实。而对于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在当年内未能办理补贴的购机用户,是否仍然继续执行“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的政策,也需向有关农机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求证核实后执行。

关于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新《指导意见》继续传承和延续了2014年出台的现行做法,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但在补贴实施操作过程中相关责任的划分上,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行为以及农机生产企业对所选择确定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直截了当的写入文件,这对于个别无良产销企业和购机用户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有利于规范行业市场竞争行为和净化农机补贴环境。

此外,新《指导意见》还首次提出“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ˋ一站式ˊ服务”等新政。这些都很好的体现了农机主管部门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和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上一条: 中央一号文件深解读:转方式 为农业谋出路
 
下一条: 2014年上半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友情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
678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