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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全国农机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团体。在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系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宣传贯彻统计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住所设在河南省洛阳市。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对农机行业企业管理、经营状况、运行态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进全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工作创新。

第五条 推进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建设,为行业发展、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资讯服务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开展行业信息统计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

第七条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并对行业运行态势提出预测预警意见。

第八条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培训和咨询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第九条 评选表彰信息统计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统计学术论文和分析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信息交流和统计数据的交换。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农业机械制造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二)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四)完成本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三)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四)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委员会联系。

第十四条 入会申请文件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主要产品、邮政编码、负责人及上报人姓名、所属部门、职务、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载明申请企业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的情况简介。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在及时、全面交换行业资料的基础上,有共享委员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通过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委员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有参加委员会学术活动的权利;

(八)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委员会的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维护委员会利益,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准确、全面上报统计交换资料;遵守行业自律原则,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三)保守行业资料和信息机密;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委员会委托的研究课题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决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协商可以休会,年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经理事会1/3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由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合法注册,规范经营,经济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和违法记录;

(二)企业生产以农机产品为主导,其产品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行业发展和公益事业,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本会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查批准会员自愿退会、会员资格的变更及终止事项;

(七)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决定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宜;

(九)制定委员会管理制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一)对会员遵守委员会章程及行业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委员会章程及行业自律规定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专家任名誉主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由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指派的其他负责人出任。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人选,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组织筹备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和委员会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财务预决算情况,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负责对行业报表实效和质量的监控,按时完成行业资料的汇总,保障行业资料传递和行业信息平台的畅通;

(六)审议接纳新会员、会费收缴和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金的用途:

(一) 支付本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开支、网络开发及维护费用等;

(二) 举办行业年会、奖励先进、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座谈研讨会,开展行业间交流、培训及其他活动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对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未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加盖企业公章),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资料交换者,视其自动退出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三十九条 对不遵守会章、不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不认真进行信息交流以及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通过初审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中国农机工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518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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